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22〕143号)

发布日期: 2022-05-06 09:44:18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22〕143号

当事人:宣汉县金多福珠宝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西街131-137号

经营者:周玲芬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7JG6C83

成立日期:2018年7月16日

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金银首饰批发及零售

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春雷行动2022”安排部署,依法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堂内展示有“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荣膺2018JNA年度杰出企业大奖—大中华地区”、“中国钟表十大品牌”等荣誉牌匾。同时,店内墙壁上张贴三幅相同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赛菲尔无焊料黄金更纯更有价值,赛菲尔珠宝,25年不断提升黄金纯度,开创无焊料焊接技术,荣获中国黄金协会科技一等奖”等广告用语。通过调查,你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牌匾和广告的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真实性。2021123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店堂内展示的“深圳市赛菲尔首饰有限公司 荣膺2018JNA年度杰出企业大奖—大中华地区”牌匾是该公司2018年10月下旬发给你珠宝店,但该公司没有提供牌匾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你收到牌匾后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该公司业务员支付了牌匾费用1300.00元,现不能提供支付牌匾费用的转账记录。

同时,你店店堂内展示的“深圳市帝浪精工表业有限公司 中国钟表十大品牌”是该公司2015年9月下旬发给你珠宝店,该公司也没有提供“中国钟表十大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你收到牌匾后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牌匾费用1500.00元,现也不能提供支付牌匾费用的转账记录。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市监限提(2021)02号’,要求限期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至被调查之日,你仍不能提供上述牌匾的授予单位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资料,也不能提供相关授牌文件等佐证资料,所以无法证实上述牌匾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其行为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上述两个牌匾费用共计28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授权书两份,证明赛菲尔品牌及帝浪品牌均已授权;

证据七、《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市监限提〔2021〕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向经营者送达了该通知书;

证据八、中国黄金协会科学技术奖证书及中国黄金协会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荣获中国黄金协会科技一等奖属实;

证据九、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该协会属实。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性质属违法。

2022年3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市监处(听)告〔2022〕9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1200.00元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户名:宣汉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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