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达市监处[2022]73号
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正信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青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4MCAT51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在达州市达川区正信电子产品经营部检查发现:该店门头店招上有“京东电脑数码.SC100073JDDS达州市升华广场授权体验店”字样广告,店内有“京东电脑数码”等字样,不能提供相关协议或授权合同。我局于同日以涉嫌虚假宣传立案,并指定了办案人员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经我局登记注册为个人经营,未与京东数码电脑相关公司签订授权合同或协议,由成都美谷广告公司制作并在门头上挂有“京东电脑数码.SC100073JDDS达州市升华广场授权体验店”字样名称、店内有“京东电脑数码”等字样的店招,制作费用2300元,于2021年11月16日起在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健身路160号对外从事销售电脑经营和提供京东到家网络销售平台服务活动,营业额3000元,未建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4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门店情况;
2. 2021年1月11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京东电脑数码.SC100073JDDS达州市升华广场授权体验店字号名称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4、《京东电脑数码事业部京东电脑数码专卖店门店合同》,证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
5、当事人门头字号名称及店内店招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事实。
2022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达达市监告 [2022]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京东”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造成与“京东”相混淆的社会影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京东电脑数码事业部门店合同》,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缴清罚款(账户: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