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达达处〔 2022〕G-68 号)

发布日期: 2022-05-06 09:41:56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达达处〔 2022〕G-68 号

当事人:达州潮创好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5692788M

法定代表人:罗将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

住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盛达路66号

2021年9月16日,我局接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的投诉举报称:“达川区好时尚广场项目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对购房户承诺:购房可以迁移户籍,学生可以就近入学,水、电、气费按民用价格收取,但最终未履行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即派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位于达川区南国大道二段420号的好时尚广场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大厅展示架上展示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绘报告等。该项目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并在《好时尚广场购房补充协议》第十条中有约定“买受人在购买本项目时,已明确知晓该项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生活用气为民用,其他税费标准均按商业标准收取……”、第十一条约定“买受人在购买本项目时后,可落户至骑龙社区,子女读书按当时教育局片区划分政策为准,户籍福利的相关政策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决定,但出卖人对此不构成任何承诺或义务”等内容。

经查:好时尚广场位于达川区杨柳街道四川省达州中学(杨柳校区)旁,当事人为好时尚广场项目的开发和销售者,于2014年通过出让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2018年11月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79号】显示该项目的用地性质是商业用地,2015年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8年1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同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动工修建;该项目用地面积52133.26㎡,建筑面积151294.54㎡,共有5栋楼,目前已修建4栋(1、2、4栋为27层,3栋为25层),第5栋规划为22层还没有修建。已建好的1、2、3栋于2019年3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4栋于2019年12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共已建住房763套,已销售670套。

当事人不能为购房户办理户籍落户迁移。因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依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于2015年8月12日颁布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之规定,该项目用地性质决定该住房为非住宅用户,所以当事人不能兑现在销售房屋时可转户籍入学的口头宣传和《好时尚广场购房补充协议》中第十条的约定,为购房户办理户籍落户迁移;

当事人也不能给购房户完全兑现《好时尚广场购房补充协议》中第十条中关于生活用电为民用的约定;当事人向供电企业(国网新桥供电公司)申请,与国网电力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显示:用电性质行业分类:一般工商业;用电分类:商业用电,价格为0.6152元/千瓦时(度),并没有兑现在销售房屋时宣传的居民生活用电为民用的合同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受理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好时尚广场售楼部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3份及被委托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当事人房屋销售宣传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及法定代表人罗将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暂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售房资格;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好时尚广场的用地性质;

9、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给受委托人(**)的权限;

10、好时尚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2份、好时尚广场购房户名单复印件16页,证明当事人的房屋销售情况;

11、广告费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的房屋销售宣传广告制作费用;

12、《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1份,证明户籍迁移的法律依据;

1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市新桥供电分公司关于好时尚广场项目用电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房屋的用电性质;

14、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好时尚广场的项目性质;

15、不动产权证书1份,证明好时尚广场的项目用途;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1份,证明电力部门销售电价的依据;

17、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低压供用电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与供电部门签订用电合同的有关情况。

2021年11月30日我局就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川市监达达告【2021】68号),拟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罚款共计230000.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对于购房户反映的电价问题以及落户、新生入学问题,当事人及时与购房户沟联系、沟通协调,得到购房户的谅解,并未扩散影响印发严重后果,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上游原材料及人工大幅上涨,工程款拨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让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但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较为合理,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对购房户承诺迁移户籍、就近入学、使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但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定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所售房屋未办理项目决算,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对购房户宣传并在《好时尚广场购房补充协议》第十条中约定“买受人在购买本项目时,已明确知晓该项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生活用气为民用,其他税费标准均按商业标准收取……”,但该项目所售房屋的用电性质仍为商业用电;同在该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买受人在购买本项目时后,可落户至骑龙社区,子女读书按当时教育局片区划分政策为准,户籍福利的相关政策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决定,但出卖人对此不构成任何承诺或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对此不构成任何承诺或义务”的约定,不能作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免责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共计130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茂华街218号)领取缴款凭证,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章)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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