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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渠市监处〔2022〕5117252022000132号)
时间:2022-05-06 09:26:49 来源:双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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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25117252022000132

当事人:渠县鸳鸯金楼 ;经营者:楚小伟;营业执照号码:92511725MA64K7560Q;经营场所:渠县渠江镇华中还建房3号楼C6、C7、C8号 ;经营范围:珠宝、玉石、黄金、钻石、手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01月0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10月,当事人经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华中还建房3号楼C6、C7、C8号销售珠宝、玉石、黄金、钻石、手表。当事人2022年1月1日在渠县博函广告制作了内容有“黄金高价回收538元/克,钯金高价回收558元/克,买三金送婚车广告标语后,在门口张贴广告标语进行宣传。而其所宣传的“黄金高价回收538元/克,钯金高价回收558元/克,实际是换购结算的价格,而当事人实际回收钯金、黄金的价格只有300多元/克,买三金送婚车实际是赠送1辆红旗H9婚车在婚礼当天使用权一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从事经营时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

(二)、当事人楚小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三)、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基本情况;

(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外进行广告宣传的基本情况及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积极改正错误情况

)、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宣传广告上标注内容及销售产品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们认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店门口打“黄金高价回收538元/克,钯金高价回收558元/克,买三金送婚车字样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违行为

在案发后,当事人一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二是当事人违法时间短,社会影响较小;三是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营者经营比较困难;四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故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之日起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将复议申请或起诉书副本抄送我局。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