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达州市进源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达州市进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8WF48
住所: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木瓜村达州市经开区汽车园区内达州市一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五车间
法定代表人:田素红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及危化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及汽车装饰用品;钢材加工;汽车美容;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普通货运。
经查证:达州市进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租用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木瓜村达州市一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五车间从事少量销售“冷轧带肋钢筋”的经营活动,于2019年3月对外营业。场地面积约 800 平方,从业人员1名。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购进规格型号为Φ4mmCRB550的“冷轧带肋钢筋”2吨,单价3400元/吨,货值金额合计6800元。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份和9月份销售该型号的钢筋各1吨,单价3500元/吨,2吨货销售金额合计7000元,获利200元。
2020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Φ4mmCRB550的“冷轧带肋钢筋”的销售金额7000元应认定为违法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其获利2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和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冷轧带肋钢筋”销售的客观事实;
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证明其违法所在地;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经营时间、场所、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的过程;
5、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经营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达州市建设银行
户名: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