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转供电违规加价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28Q5P
法定代表人:魏登胜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7日
住 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村。
经查证: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村,场地属自有,场地面积167059.56平方米,有22户经营户(园区商家)租用该公司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给园区商家都安装有电表,该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功能,园区商家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每个月的电费由该公司后勤部抄表后上门将抄表单与园区商家核对后按每千瓦时1.2元收取。四川省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连续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并于2020年2月1日起止6月30日止实施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下调电价。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对园区商家都按每千瓦时1.2元收取,共计收费1283490.48元。
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采用分时电价计费。该公司自用电和园区商家所用电每月由公司统一向电力公司缴纳。电力公司每月派员抄公司总表,电力公司每月出具发票的用电度数及金额就是公司自用电与园区商家所用电之和,公司自用电单价与园区商家所用电单价相同。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4日委托四川全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电票据进行核算,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电力公司最高一月的电费单价为每千瓦时0.89元,最低一月为0.60元,每月单价基本不一样,而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却向园区商家一直按1.2元收取。根据四川全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园区商家应向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电费792976.03元,实缴电费1283490.48元,多缴电费490514.45元。经查证,多收的490514.45元电费是转供电公共照明、配电设施运维费、物业办公自用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物业管理费中收取。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转供电公共照明、配电设施运维费、物业办公自用电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因此多收的490514.45元属于违法收取的费用。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向缴费商户退还多收价款,截止2021年4月16日止,已将多收价款490514.45元全部退还缴费商户。我局也召集缴费商户听取他们的意见,大家一致表示: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收取电费外,其他任何费用都没收取,并且已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给他们,对商家的服务也很周到,在疫情期间大家生意都不好做,达竹物流公司也是第一次犯错,请求执法机关给他们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转供电交费、收费的客观事实。
2. 执法人员对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收、缴转供电的时间、单价、金额及违规多收电费的原因及过程。
3. 执法人员对园区商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按每千瓦时1.2元收取及多收的费用已退还商家的客观事实。
4.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2021年1月达竹物流公司收取水电费(现金)》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向电力公司缴费及向园区商家收费的有关情况。
5.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6日在当事人现场提取的当事人向园区商家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773张及向电力公司的缴款发票复印件66张,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时间、单价、金额及缴费时间、单价、金额的有关情况。
6.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7. 当事人提供的场地证明土地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违法所在地;
8. 当事人提供的《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服务合同》复印件11张,证明其未收物业管理费。
9. 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凭证》及收款收据复印件32张,证明多收的价款已全部清退完毕。
10. 园区商家提供的缴费收据复印件2 张,证明所缴电费的单价。
11. 四川全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原件8张,证明当事人对园区商家应收电费、实收电费、多收电费的审计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于2021年4月16日前将多收的费用490514.45元全部退还缴费商户。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达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