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示公告(双公示)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处字〔2021〕17号
时间:2021-07-30 11:55:45 来源: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无效专利对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

作广告宣传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39900589

法定代表人:姚有成

成立日期:2007年04月28日

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汇通大道9号

经查证: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租用四川新达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场地面积15814.80平方米,主要经营风机制造销售。该公司于2017年8月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是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研制的新产品。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720081518.8)”的广告。公司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罗茨风机叶轮;发明人:胡希汤;专利号ZL200720081518.8;专利申请日:2007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胡希汤; 授权公告日:2008年9月3日;本专利的专利权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胡希汤原是公司的技术副总(总工程师),已于2017年离职。专利属胡希汤个人所有,他书面授权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专利。该专利至2017年10月10日就满十年,至案发之日已过期无效。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是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研制的新产品。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720081518.8)”广告的有关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賃合同复印件7张,证明其违法所在地;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使用无效专利对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作广告宣传的时间、内容、原因;

5、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是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研制的新产品。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720081518.8)。”的截图复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专利对自制产品作广告宣传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张,证明专利的相关情况,此专利确已过期失效的客观事实。

7、当事人出具的专利授权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该专利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无效专利对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作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了《关于在公司网站宣传专利〈一种罗茨风机叶轮〉的情况说明》:“阐明该专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专利权人胡希汤工作太忙,未及时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导致该专利于2017年10月作废。公司于2017年8月在公司网站上宣示该专利时,专利尚在有效期内。专利作废后,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宣示内容。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9日接举报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我公司积极配合和说明,并当场从公司网站上撤销了《一种罗茨风机叶轮》(专利号:ZL200720081518.8)宣传内容。因没有有效管控专利宣传行为,在公司网站上宣传了作废专利,是无意、疏忽所致,但对我们是一次警醒,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具备法定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无效专利对HR系列高效节能低噪罗茨鼓风机作广告宣传长达三年之久,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处罚适当,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经营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达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