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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处字〔2021〕9号
时间:2021-05-26 11:54:35 来源: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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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民腾农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337715394Y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咏婵

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片区F2-2地块中锦国际1幢19-1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自行购买1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HT0323617),自购买后用于库房用于公司库房化肥的装、卸货。购买时该叉车无技术资料,购买后也未对其进行监督检验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HT0323617)的客观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经打印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HT0323617)的客观事实;

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现场核查照片;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违法使用的时间、场所、范围及过程;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HT0323617)。

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