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州昊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1702MA66P37Y0W
住所(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西胜73号侨兴新城-港都月光城C幢1-23-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向雪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其他联系方式:XXX
住所(住址):XXX
2022年,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达州市高新区七河路的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系达州昊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供了达州昊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建立的部分维保记录本,执法人员在对维保记录本核查时发现,记录本上填写的型号与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在用电梯型号不符,记录本应当记录的内容缺少“设备代码”一栏,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维保记录本上使用单位签字的人员也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件。
以上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记录的客观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维保记录本,证明记录本上填写的型号与实际维保的电梯型号不符、未记载“设备代码”的客观事实及违法的时间;
3.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4.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其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达州昊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维保人员、电梯使用单位办公室主任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已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根据市局安排并立案调查,经由市局授权高新区分局全程办理,立案期限符合立案的要求,至2022年3月5日调查终结。当事人在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电梯从事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当事人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在调查期间立即整改,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10000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