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 2022 〕5号
当事人: 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1721068965597A
住所(住址):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巴汇路一段38号3幢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冷雪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
联系电话: XXX 其他联系方式: XXX
联系地址: 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抽查“霸王防脱洗发液”(生产厂家: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39;批号:MM21B3;执行标准:Q/BWGZ 9;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抽查“诗朗法国迷蝶香水沐浴露”(生产厂家: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16;产品标准号:GB/T 34857;生产批号:BMH27Q00;限期使用日期:2024.8.27;净含量:2.008Kg)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产品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调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局收到万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2〕60号),因同属一个主体,故做并案处理。2022年2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公司经营的“霸王防脱洗发液”现场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诗朗法国迷蝶香水沐浴露”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产品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两种化妆品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产品销售记录。经调查你公司承认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帐、产品销售记录台帐,其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中,你公司向供货商索取了上述化妆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我局,证明化妆品来源、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2022年 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万源市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万源百家港超市(一店)销售“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批号:BB1824611,限期使用期限:20210902,数量:6支,供价:18.50元/支,零售价18.5元/支),销售出库时已超过了使用期限。该批唇膏是从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购进的,由于购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全,没有按批号进行管理,查不清该批次的唇膏具体购进数量,也不清楚销往了哪里,销售给万源百家港超市(一店)单价是12.95元一支,共计77.7元。该批次唇膏目前库存432支。你公司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77.7元,获得违法所得77.7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违法销售化妆品的事实;
4.购进随货清单、入库单和销售出货单,证明购货渠道、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行为的存在;
5.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检测单复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化妆品的合法性;
6.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化妆品的合法性;
7.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证明化妆品的合法性;
8.委托书,证明冷国亮代表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该案的身份合法性。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日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称:1、因近两年新冠疫情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公司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还向社会或各单位提供平价或免费防疫物质,为阻击新冠疫情传播献上一份力量;2、主观上无故意;3、请求我局对该公司首次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经讨论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无故意。经综合考量,依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性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以及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你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7元;2.没收“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批号:BB1824611)432支;3.处10000元的罚款。
经综合裁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7元;3.没收“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批号:BB1824611)432支;4.处2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20077.7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柒拾柒元柒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
账户:5100175004705250025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