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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3-21 22:37:46 来源:登记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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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便捷度,解决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市场主体因为住所限制办照难的问题,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注册模式工作地通知》(川市监函[2019]1171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突出达州特色,增强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现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欢迎公众对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及建议。

联系人:胡慧英 ,联系电话:13678295599

非涉密邮箱:2062129035@qq.com

附件: 《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注册模式工作地通知 》(川市监函[2019]1171号)精神,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结合达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下称“住所”)地址,作为住所办理商事登记,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将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以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定的托管合同为依据,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可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集群注册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下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托管企业

第四条 托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达州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业务类型为会计师事务所、经县级以上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运营企业或有商务秘书服务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场地和人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5年;且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办公)用房;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托管企业可以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托管企业设立或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相关登记规范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标明面积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使用权证明;

(二)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登记机关,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孵化载体运营企业提供经区及以上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文件,代理记账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六条  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一)托管企业应该建立商务秘书制度,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经营场所托管协议,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等基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托管企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二)托管企业应收集集群市场主体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并于每年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书面报告。

(三)托管企业对集群市场主体的投资主体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投资主体变更情况与原因的书面报告。

(四)托管企业需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集群市场主体及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

(五)托管企业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集群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六)托管企业对集群市场主体应承担核对查验责任,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的依法检查。

(七)对集群市场主体出现异常情况、违法情况的,托管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对集群个体工商户要求解除托管的,托管企业应督促其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九)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托管企业不积极履行第九条规定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止办理托管业务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托管机构进行地址托管。被托管的登记住所,主要是用于法定文书送达及通信地址联络,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下列商事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的。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适合采取集群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集群市场主体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加盖托管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 “(集群注册或数字分辨编号)”方式组成。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其余登记条件和流程与一般市场主体登记一致。

第十三条  集群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

(二)托管企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托管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托管企业住所被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托管义务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形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集群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