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 92511702MA69JE17G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207号附78号
负责人:程洪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局长信箱收到举报,称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欺骗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馆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程洪丽取得有《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2021年4月2日,所售产品主要为美容美体波动仪,产品安全分类为Ⅰ类电器,执行标准为GB/T36419-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在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上印有“女子健康瘦身、不打针、不吃药、不抽脂、不节食”等字样,产品说明书上载明的工作原理是“采用特定的电路产生脉冲电流能够直接刺激神经肌肉组织;有效的引起肌肉兴奋和收缩,模拟真人锤背,敲打,按摩,推拿以及火罐”,程洪丽也不能提供该产品具有瘦身功能的证据,该产品不具有瘦身的功能,其广告宣传单上的产品功能与实际不符。
经查上述广告宣传单是在达州市达川区红伟广告经营部制作,通过对该经营部现场检查和对经营者程红的调查,证实程洪丽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网络向程红发送了广告宣传单电子版内容,要求印制1000份。程红在修改格式后于2021年4月2日通过网络向成都盛大印刷公司下单,规格为DM铜板-140MM c 210MM-双面,共印制1000张“女子健康瘦身”广告宣传单交付给程洪丽。程红通过网络向成都盛大印刷支付费用**元,并向程洪丽收取广告制作费***元,采用现金支付,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开具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处理笺》,证明案件来源。
2.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营业执照》、和程洪丽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美容美体波动仪使用说明书”复印件,证明该产品不具有瘦身的功能。
4.在生活馆现场发现的广告宣传单1张,上面印有“美容美体波动仪”的外观图样和“女子健康瘦身、不打针、不吃药、不抽脂、不节食”等字样,外观图样与说明书和实物的主机面板一致,证明该馆在销售该“美容美体波动仪”时所发布的广告中存在瘦身的虚假内容。
5.对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所做《现场笔录》和对程洪丽所做《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印刷、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程洪丽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
7.对消费者曹明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销售床垫时未对顾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8.我局对达州市达川区红伟广告经营部所作《现场笔录》1份和对实际经营者程红所作《询问笔录》1份,程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经营电脑截图、盛大印刷公司网上下单截图、程红手机微信截图、广告宣传单,证实广告费用为***元。
2022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行告字〔202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本局认为,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在所售美容美体波动仪不具有瘦身功能的情况下,在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上标称具有瘦身功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广告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该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涉案广告费用***元,在自有场所发布,涉案产品涉及人体健康,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不足1年,未发现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和事实,经综合考量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达州市通川区丽益健女子健康生活馆(经营者:程洪丽)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清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1050110246800000281,单位编码:707701,款项来源:一般罚没款99901)。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