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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达达罚〔2021〕64 号)
时间:2021-09-15 15:29:57 来源:双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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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刘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住址)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檀木社区街道

    责   人:刘碧

  份  证  件 号 码5130**************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达川区麻柳镇檀木社区街道你经营的“达州市达川区檀木镇耀德名师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你培训学校有5个班共49名学生正分别培训数学、物理、英语课程,有牟*、黄*康、冷*红、蒋*香、黄金*等五名老师正在给学生上课;2、你提供了2018年该培训学校在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名称为“达州市达川区檀木镇耀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不能提供《营业执照》;3、你提供了学校的2021年暑假招生报名宣传单内容有“(1)檀木镇唯一正规教科局注册的办学资质;(2)连续两年被达川区教科局评为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在同类培训学校第一名;(3)本校培训的学生历年取得优异成绩,升入达县县中人数屡创新高”,上述宣传内容你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现查明你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教民:151172170000909号),于2021年6月开始以“达川区檀木镇耀德名师培训学校”的名义,在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檀木社区街道招收学生进行校外培训,开设有数学、物理、英语等课程,未取得《营业执照》;同时检查时发现印有“(1)檀木镇唯一正规教科局注册的办学资质;(2)连续两年被达川区教科局评为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在同类培训学校第一名;(3)本校培训的学生历年取得优异成绩,升入达县县中人数屡创新高”内容的宣传广告,为你自己编辑、自己印制的,用于2021年暑假招生报名时扩大知名度,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真实性;期间共招收学生49人,由于你从事经营活动时,未建立经营收支账目,不能计算经营利润,故无法锁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刘碧身份证复印件1份;2、《民办学校许可证》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调查笔录1份;5、《教师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5份;6、市场主体名称预先告知书复印件2份;7、检查照片3张。

我局2021年8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该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的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请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