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市监行处〔2021〕133号
当事人:万源市普众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81MAACH5FC6W
住所(住址):万源市太平镇阳光花园E幢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学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6********,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所(住址):四川省************
2021年4月27日,本局东城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万源市普众酒行在万源市萼山剧场组织老年人集会,在宣传其所销售的酒可以治疗疾病”,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视听资料二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对位于万源市太平镇阳光花园E幢22号的万源市普众酒门市及其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集会现场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发现赵氏普众酒22箱共计132瓶,四川省都江堰资善堂赠送卡130张,会员证40本,宣传单1张,手写笔记本1本,转山红色帽子22顶,门市内正在销售赵氏普众酒。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发现赵氏普众酒122瓶,五步蛇酒5瓶,骨汤挂面1056把,涉案资质资料若干,摄像机1台,电脑1台,现场有老年人正在参加讲座,讲座主持人为周大双。因该店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将上述全部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贾学东2018年下半年从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若干,2021年4月初将未销售赵氏普众酒通过货运车辆搬运至万源,并于2021年4月7日在万源市太平镇阳光花园E幢22号处注册成立万源市普众酒行,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自2021年4月10日起租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作为集会场所,并通过聘用宣传员对外宣传“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每天早上七点有健康讲座,免费发放鸡蛋和挂面以及有包治百病的药酒”等内容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场参加集会。在集会中,当事人的连襟周**向参会者宣称其所销售的赵氏普众酒为“蛇酒”,含有“蛇灵”,可以治疗任何疾病,并告知参会者“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买多喝”、“赵氏普众酒含有‘蛇的灵魂’可以帮助祛病驱邪”等理论,并现场销售赵氏普众酒,销售价格为280元/瓶。
当事人所经营的赵氏普众酒均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虚构产品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通过集中讲课、播放视频等方式对外宣传,致使消费者对产品效能产生错误认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二份,证明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门市及集会场所进行检查及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三、对当事人门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事实;
四、对当事人集会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事实;
五、对当事人负责人贾学东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其在经营过程(集会)中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六、当贾学东第二次询问时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七、对周**、周**、李**、周**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八、对参加当事人集会的谢某、胡某、邱某、杜某、王某、马某、及王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向本局确认接受文书的收件人信息等情况;
十、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一份,证明贾学东受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为赵氏普众酒万源市经销商的事实;
十一、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及“转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赵氏普众酒的合法来源性;
十二、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十三、举报人提供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其性质属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在行政机关对其检查后关门停业,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相关规定,决定就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银行地址: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3号)缴纳罚款(收款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105017566360000026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公示此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