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渠县书店(王夏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渠县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5762326488K
住所(住址):渠县汇龙商都B栋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夏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5月19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达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对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暗访问题线索移交的函:5月18日,暗访组在新华文轩渠县书店里现场发现服务台摆放“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建党100周年系列产品定制服务请咨询工作人员”字样的宣传牌的线索。
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华文轩渠县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一、该店正在正常营业;二、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发现有“新华文轩,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建党100周年系列产品定制服务请咨询工作人员”的宣传牌一个;三、该店提供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新华书店授权证书;四、该书店经营面积400㎡。
2021年5月31日新华文轩渠县书店经理王夏雨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来我局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9月28日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在渠县汇龙商都B栋一层一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销售;百货、通讯器材、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销售;房屋出租;商务服务。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接其达州市中心店通知,按照达州市公司中心店提供的模板于2021年3月9日在金晨广告公司制作了长30厘米,宽20厘米,材质为PVC面贴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建党100周年系列产品定制服务请咨询工作人员”字样的宣传牌置放在书店收银服务台上进行宣传活动。在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持有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在新闻上知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属于特殊标识需要进行授权后才能使用,于是在2021年5月18日后就将此宣传牌撤了。至我局查获时至当事人未销售“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线索移交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案件真实性;
3、当事人提供的新华书店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登记情况;
5、王夏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王夏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相关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当事人的证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王夏雨亲自签字盖章认可
2021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渠市监告字[2021]21000114号),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摆放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建党100周年系列产品定制服务请咨询工作人员”字样的宣传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