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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达通罚字〔2021〕28号)
时间:2021-06-17 14:29:59 来源:双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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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赵桥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经侦科执法人员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红星美凯龙广场A、B区1-2幢22楼四号房实地检查。执法人员到场时该营业场所员工正在给现场21名客户介绍他们销售的计算机(该计算机是华为公司生产的存储样机和翼比特E9i 样机,俗称矿机),该营业场所负责人赵桥先,营业面积约153平米。经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门口立牌广告上的内容也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且销售的计算机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内标示产品价格。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将该经营场所及办公电脑查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1、当事人赵桥先租用达州市西外红星美凯龙广场A、B区1-2幢22楼四号房,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便从事对外销售计算机和托管的经营活动,该营业场所销售的“矿机”6000元/台,门市2020年12月11日开业至今,摆放的是样机,没有新机,且开业以来还没有销售,所以还没有利润。2、当事人门口的广告立牌内容“越早挖矿,收益越高 数字货币的三个时代:比特币{BTC区块链1.0时代,还无法做到落地和应用,还未进入主流商业世界;以太坊(ETH)区块链2.0时代,模拟再现出一个主流商业世界,还未完全落地应用,流通于商业;文件币《FIL)区块链3.0时代,彻底拥抱了现实商业世界,建立完整生态圈,真正做到了落地应用和流通。Filecoin2019年2月14日:开发测试网上线;2019年12月11日:测试网上线;2020年5-7月:测试网第二阶段;2020年10月15日:主网上线。早期挖矿收益最高,随着矿工的增加,挖矿难度加大,产币量也会有所降低,但FIL的币价预计也会稳步上升”。以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 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情况。

3.租房合同一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在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案件性质: 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及未明码标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査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十三条:“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莒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无照经营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 虚假宣传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3、 未明码标价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再到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市分行来凤路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账号:51001756036051503331。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2月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