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达达罚〔2021〕29号
被处罚单位: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康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49GM3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刘忠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
联系电话:135********;
住所(住址):达州市*************。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康连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店门口玻璃上张贴了两张丽珠抗病毒颗粒广告,其广告上印制的内容有“全国独家”、“国家二级保护品种” 、“《四川省新冠病毒防控中成药指南》推荐用药”、“世界卫生组织香港大学P3实验室证明内外抗 H5N1, H7N9禽流感EV71肠道病毒”及“既清热又解毒,一餐一包抗病毒,诊所有售”等宣传用语,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现查明,你单位出具了抗病毒颗粒的发明专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及“世界卫生组织香港大学P3实验室证明内外抗H5N1, H7N9禽
流感EV71肠道病毒”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不能提供药品广告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既清热又解毒,一餐一包抗病毒”的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查明: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康连锁店的两张海报,系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为推广抗病毒颗粒,由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廖姓工作人员招聘的临聘人员李*所张贴,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海报系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给李*,并支付给李*劳务报酬,经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康连锁店负责人同意后张贴发布于该药店玻璃橱窗上。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1年3月 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文号为川市监达达听告〔 2021〕29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康连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刘忠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刘忠洪询问笔录 1份;5、相关证据共计26页;6、奚国*、王小*、李*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各1份;7、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分公司盖章的委托书1份;
你单位利用药品海报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及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引人误解的或者虚假的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茂华街218号)领取缴款凭证,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达州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