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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处〔2020〕17号)
时间:2021-03-30 14:37:58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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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0〕17号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余姐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 91511702MA67JE1H1Q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盛园巷41号门市

负责人: 余安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1月24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件“清真精选牛肉”(外包装标示:规格25kg/件,厂号132)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该批牛肉从达州市通川区余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余安平购进,共购进3件。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我局。

经查,你部经营者余安平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微信(微信昵称:余大姐,微信号:*******)与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负责食材采购的股东何 c 联系购买冷冻牛肉,商谈好每件售价***元,数量3件,共计****元。2020年10月13日余安平乘坐51路公交车将3件外包装标示为“清真精选牛肉”(外包装标示:规格25kg/件,厂号132)的冷冻牛肉带至河市镇,然后交摩托车送至该酒店,当日余安平通过微信收取了何 c 微信转账货款****元。2020年11月24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了上述牛肉已使用2件,剩余1件,何 c 通过微信与余安平联系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时,余安平将其微信拉黑,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剩余1件冷冻牛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余安平称该批冷冻牛肉是2020年8月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农贸市场外向一名销售冷冻食品的男子购进的,该男子自称是外号为“阎老三”(电话:*******)的冻货经营者的业务员,共购进3件,购进价:****元/件,现场支付现金****元给业务员,不能提供业务员电话,没有索取购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阎老三”的具体经营地址。

后经核实电话号码*******机主为闫 c c ,是达州市通川区大阜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2MA63TNR2XM,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清真精选牛肉”,经过对实际经营者吴 c c 调查也未发现有向余安平销售上述牛肉的证据。

2020年12月17日我局向余安平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达市监限通〔2020〕17号),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销售的上述“清真精选牛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余安平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提供上述资料。我局随后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市公安局,以追查涉案产品来源。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余安平向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销售的3件“清真精选牛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货值金额****元,共获违法所得***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州市通川区余姐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股东何 c 和负责人李 c c 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购进、制售食品主体资格。

3.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提供的微信截图5页、彩色照片4张、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酒店向余安平购买过3件“清真精选牛肉”并支付货款的事实。

4.对余安平所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余安平向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销售3件“清真精选牛肉”并收取货款的事实。

5.达州市通川区高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6.对高 c c 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余安平有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客户并销售牛肉等食品的行为。

7.高 c c 提供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委托《检测报告》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

8.达州市通川区大阜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吴 c c 《身份证》、经营者闫 c c 《身份证》、闫 c c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9.吴 c c 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所售食品来源合法。

10.对达州市通川区大阜食品经营部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未发现其销售余安平所述“清真精选牛肉”。

11.我局出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已向余安平告知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在达川区河市镇福鑫农贸市场宏达冻品行所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5张,证明余安平对销往达州市达川区河市弘扬乐大酒店的“清真精选牛肉”进行现场确认。

1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的函》,我局已把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继续追查涉案产品来源。

案件性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但案件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同时存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经综合考虑建议依据2020年12月24日公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达州市通川区余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并听证,决定对你部(经营者:余安平)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处罚款120000元,共计罚没款120180元(大写:拾贰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自觉履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清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1050110246800000281,单位编码:707701,款项来源:一般罚没款99901)。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