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一连锁药店进行检查时,抽查有药品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1647,产品批号:20190420,生产企业: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其购入30瓶,剩余20盒。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0年1月4日前改正。
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在该药店电脑里药品购销软件中查询发现有药品非洛地平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60179,产品批号:190406,生产企业: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制药厂)于2020年1月6日销售了2盒、2020年1月7日销售了3盒。该店无法提供销售上述非洛地平缓释片的处方。该店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进行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宣传意义:
处方药即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并且要在医生、护士、药师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才可使用的药品。不凭专业人员开具的处方,而自己判断使用处方药,可能会因药物剂量不符、患者生理状态不适合、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出现耐药性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危害患者身体健康。
国家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有严格要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在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药品零售企业为增加销售量,对处方药销售的规定视而不见,导致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产生隐患。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如出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购买处方药时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避免因为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