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一道,对宣汉县×××加油站待售的1500升92号车用汽油进行了随机抽样,该样品经检验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VIA)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并对抽样程序、抽样方法及检验结论无异议。2020年1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宣汉县×××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加油站于2019年11月20日从某石油公司购进92号车用汽油3吨(折合为4050升),支付货款20550.00元。至2019年12月25日前,已将该批汽油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54元每升,销售收入26487.00元,除去运费、税费等支出共获取利润3100.00元。
处理结果:
宣汉县×××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性质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6487.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100.00元。
法律适用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与修改,其立法指导原则都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中宣汉县×××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属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儿童玩具、医疗器械等,都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旦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将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制止。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传意义:
成品油抽检不合格后的查处案件,是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成品油类案件的重点,情况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证据标准不易把握,办案风险高,抽检、检查、调查、处罚、责令整改、后续监管等重点工作环节如不认真、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则很可能被问责,甚至可能被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因此应引起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
欧阳修曰:“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规范文明执法,及时、充分曝光违法案例和整治成果,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威慑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在群众举报案件多发地区,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提高打击效率。对已取缔到位的,要定期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