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55号的某烤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使用“回收油”的情况,执法人员遂对该店电脑中保存的“明厨亮灶”数据进行了提取。通过查看数据影像资料,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存在将顾客食用后的下剩油脂经过简单加工过滤处理后再次作为原料进行使用的情况。2018年7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加工制作的“回收油”2kg。执法人员庚即对现场证据进行了固定,并报经县局批准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2012年5月至2018年6月案发期间,当事人王某某、牟某某等人在经营烤鱼店时,为增添食品味道,节约成本,长时间指使或默认厨师张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进行回收,简单过滤后再加热熬制,最后将提炼后的“地沟油”与新鲜油脂按一定比例混合进行烤鱼配菜炒制,将炒好的配菜倒入烤好的鱼中,提供给顾客食用。
鉴于该案涉及时间较长,涉及人群众多,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该局立即启动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机制,决定公安、检察院同步介入前期调查,为下一步案件定性提前做好准备。
通过对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的大量调查走访,以及对现场证据、视频资料的锁定,“两法衔接”领导小组认为,当事人使用回收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安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察。
经过开江县公安局近一年的调查,该案件事实最终全部调查清楚,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9月5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开江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永国担任审判长主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晓鹰出庭支持公诉,达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代表40余人应邀参加旁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在经营烤鱼店期间,自行或者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厨师)从回收的餐厨垃圾中提炼“地沟油”,作为烤鱼炒制配菜的“食用油”与外购食用油混合进行烤鱼配菜炒制,然后提供给顾客食用,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王某才、王某霖、牟某龙、张某均、王某莲等5人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合计9万元的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判令王某才等人在达州市市级媒体对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6.35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二、主要问题评析
(一)当前,“地沟油”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强的权威鉴定方法,因为种类、成份非常复杂,国家目前对“地沟油”的检测尚在研究中,暂无统一测试标准。
(二)取证难度大,违法经营者大多在较隐蔽的环境中加工炼制“回收油”,如无监控拍摄,很难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数额的认定困难,现场查扣的样品份量有限,无法具体锁定当事人违法使用次数、份量以及价值,也没有相对应较为明确的计算方法,经案件查处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还有很大一部分经营者甚至消费者认为增加“老油”提色提味理所应当。而当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又不同程度引起部分群众恐慌,谈油色变,甚至以讹传讹,无形中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案件启示
(一)“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能够在案件查办初期就及时介入,帮助行政执法部门锁定证据、明确方向并提出好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同进还能让相关部门提前统一思想。
(二)法检两长亲自出庭参加审判和公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食品违法案件的重视,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又无形中给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减轻了压力。
(三)该案件的社会宣传效果极佳,既让广大消费者明白了“老油“的危害,让全社会看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努力,又真正教育了一批无知无畏者,震慑了一批胆大妄为者。
(四)通过“明厨亮灶”视频的有力佐证,使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解决了“地沟油”鉴定难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加大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力度,争取在2020年实现全县餐饮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确实让全县人民“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