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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某商贸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时间:2020-05-27 00:00:00 来源: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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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5日我局接实名举报,称万源市物流园内有一批假冒“立白”洗衣粉、洗洁精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在物流园区精典车行附近的公路边停放有两辆三轮摩托车(车牌号分别为:“川SY45**”、“川SAD4**”),车上装有“立白”洗衣粉、“立白”洗洁精等货物。三轮车司机赖某提供《成都晏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受理单》原件一份,收货人为吴某,电话:136190*****,货物名称为洗衣粉240件、洗洁精50件。

经查,吴某于2013年开设了万源市某商贸经营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9年10月份欲订购一批洗衣粉、洗衣液作为食品销售的促销礼品,在“阿里巴巴”APP平台上与“立白”网络销售人员沟通后预留了联系电话。2020年1月网络销售人员“邱某”给吴某电话联系,询问是否需要购买“立白”洗衣粉。吴某于腊月二十几回电,确定购买“立白”洗衣粉240件、洗洁精50件,价值约5500元,约定采取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3月4日,“邱某”通过成都晏邦物流有限公司发货。3月5日,物流派送中被举报人发现并举报。

案件处理:

经鉴定涉案的“立白”洗衣粉、洗洁精确系侵犯注册商标产品,但当事人通过电话下单物流派送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查获之时,涉案的“立白”洗衣粉、洗洁精尚未交付当事人,更不构成销售行为,且当事人选购的商品价位中等,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当事人明知该批商品存在侵权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对于本案在办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事实另行处理(略)。

宣传意义:

(一)案件事实认定。本案中,吴某通过电话订购洗衣粉,货到付款,查获吴某尚未付款、未验收,即涉案物品的物权尚未变动,该批货值的所有权仍属上家“邱某”。既然物品尚不属于当事人的,也不存在“销售”的行为,更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善意侵权免于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准则,在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侵犯商品的证据不足时,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推断。

(二)涉案物品的处理。涉案的物品尚未交付应当属于上家“邱某”的,该物品应当就“邱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查处。但,经执法人员向“阿里巴巴”平台公司、物流公司和电信通讯公司等多方查证,均无法确定上家“邱某”的真实姓名和邮出地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涉案公告领取,公告期满未领取予以没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