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投诉事项
本人于2024年11月1日与被投诉人达州市典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位于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开发区3-19块地皮 桃李苑2单元4楼2号的房屋认购协议,并依据协议规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然而,在后续的房屋交易过程中,我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导致我无法按照协议内容完成购房交易。因此,我正式向贵局提出投诉,请求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
二、事实与理由
1、欺诈行为:
(1)房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签订协议之前我多次告知被投诉人关于买房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本人的需求,被投诉人均表示没有问题,但是在看房时身体出现头晕想吐的症状,由于本人之前偶尔出现过低血糖问题,误以为是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反复询问后被投诉方依然多次明确表示为房东住家装修,后续经过了解该房屋2024年8月21日装修结束且在当天挂网销售,室内并未通风,屋内有异味,后续通过专业的方法检测室内甲醛浓度为0.168毫克,国家规定室内的甲醛标准不得超过0.08毫克,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中个人享有健康权。
(2)签订协议之前明确告知该房屋满五唯一,本人只需支付中介费用以及银行办理费用;但在签订协议之后却告知我还得准备划拨,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的费用。完全不符合协议的内容。
2、隐瞒行为:
(1)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非房东,被投诉方多次明确告知其为房东,但当时未出示第三方授权委托书。
(2)签订协议时仅仅只是出示了我的签字栏,合同内容本人无法查询,在被投诉方的催促下草草签订协议。
3、沟通无果:在发现上述问题后,我多次与被投诉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商议此事,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被投诉人拒绝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我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我要求工商局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
四、请求事项
1、请求工商局依法查处被投诉人典雅房产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
2、请求工商局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20000元。 |